西安注册公司注意啦!签合同谨防“文字陷阱”!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2-29 10:17
  自合同产生以来,合同在人类商业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不少合同纠纷就是因为字面歧义而引起的。最近就有一条关于合同纠纷的新闻引起了捷睿财务的极大关注。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因为签合同一字之差造成损失100多万元。您看到了一定会觉得,这个代价实在是有点大啊。

  十年前,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在2005年11月16日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后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至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看到这儿,西安注册创业的小伙伴们是不是和捷睿财务一样看出来问题出在哪里了呢?如果说按正常程序,这个合同会按期正常执行。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仍未还款,于是一怒之下,鲍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一句话,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个“后”字该如何理解?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明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句话中的“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故按照用语结构,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为协议书也是由鲍先生草拟的,对条款的文意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最终只能由他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看到这个案例,是不是很涨知识呢。捷睿财务注册西安公司提醒大家,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特别是提醒我们捷睿财务的很多西安注册公司的合作伙伴们,除了文字上的还有数字上的歧义和陷阱。大家刚开始创业在签合同的时候多留意一下,多留意,也就不会白白造成损失。
郑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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