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经营的需要,雇用临时工,几乎是每个企业都存在的用工情况,向社会招一些临时工。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临时工的工资也是需要扣税的。 那么国家对于这个如何是何标准呢?
企业因雇用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工资收入,扣除应当有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后,多于3500元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临时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应以企业自制的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工资表(册)等会计原始凭证,即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据以在汇缴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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