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仅就国内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进行说明:
从2019年1月1日起,职工按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兼职等其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目前仅限按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收入数-累计任职月份的扣除费用-其他可扣除费用”余额依照个人所得税年收入税率表对应税率计算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为我们每个人月工资可能都不同,有的月份高,有的月份少,那就有可能导致前期截止到某个月超出了累计的可扣除费用,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后期工资低,然后一年收入的合计数计算结果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就可以在次年3月的汇算清缴期申请退税。
举例(什么叫累计计算扣除):
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不考虑纳税人有其他可扣除费用情况)。
注意:而其他三项所得暂按旧办法就行预缴,年终再跟年工资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具体预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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