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9-04-08 10:04

全面营改增后,随着国地税的合并和金税三期“数据控税”的严征管体制的实施,企业存在的给予税点购买发票充成本,虚开发票做成本,虚列人员工资名单做大人工成本等。解决企业难以取得发票的方法,难以逃脱金税三期系统的监控。

企业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难以取得发票的问题,必须寻找既没有税收风险又能解决难以取得发票问题的良好路径。今天,捷睿小编就来给大家了解一种没有税收风险的解决上述问题的节税方法。

一、节税方法的政策依据

1、增值税小规模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基于此规定,无论是生产企业、贸易企业还是服务性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的标准都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1-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1-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个体工商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注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都可以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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